
文章分類:公司動態(tài) 發(fā)布時間:2013-12-02 原文作者:tbkj 閱讀( )
2012年6月,吳小姐通過微信與從事墻體繪畫的俞小姐相識。雙方通過微信商定,由俞小姐為吳小姐的新房做手工墻體彩繪,三周內完工。對于繪畫的效果,俞小姐曾發(fā)微信給吳小姐,表示“我畫到你滿意為止”。此后,吳小姐支付給俞小姐1.6萬元,俞小姐按時開工繪畫。
繪制期間,吳小姐多次提出修改要求,俞小姐也按照吳小姐的要求進行了修改。但吳小姐始終認為墻體繪畫的狀況與最初的效果圖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7月20 日,俞小姐通過微信表示不愿再進行修改。吳小姐認為,俞小姐沒有按期完成繪畫,而且繪畫的效果也并不盡人意,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俞小姐返還1.6萬 元,并將涉案屋頂及飄窗恢復原狀。俞小姐則認為,墻體繪畫已全部完成,自己只是表示不再愿意對繪畫進行修改。而吳小姐還欠的4000元也應該立即付清。原 審法院認為,吳小姐與俞小姐通過微信方式確立涉案墻體繪畫承攬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俞小姐完成的屋頂墻體繪畫的現(xiàn)狀與效果圖之間確實存在著一定的差異, 但屬于合理范疇,應當認定俞小姐已完成繪畫。俞小姐實際繪制圖案的時間雖然超過了三周,但尚在合理容忍程度之內。所以原審法院沒有支持吳小姐要求返還 1.6萬元款項的訴請。而俞小姐在微信聊天中明確表示不要求吳小姐繼續(xù)支付剩余4000元價款,所以俞小姐反訴要求吳小姐支付4000元價款,原審法院也 未支持。
原審判決后,吳小姐向法院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滿意”是人的一種主觀感受,具有隨意變更的特征,不能直接 作為驗收標準?;谟嵝〗憷L畫的工作成果與效果圖有一定差異和交付繪畫工作成果存在一定遲延,俞小姐應就履行合同瑕疵承擔違約責任。俞小姐在二審中表示, 在原審判決承攬價款16000元的基礎上,自愿再放棄價款4000元,即其僅主張12000元價款。俞小姐通過減少報酬方式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法院予以 準許。終審判決俞小姐退還吳小姐4000元。